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二手餐飲設備買賣通訊員王綴成 金鑫
  韓某外出打工後與另一同居並生育一女,迫於給非婚生女上戶口需要,一年前韓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其妻馬某堅決不離,法院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准予離婚。過了法定不准起訴離婚的期限後,韓某再次起訴。近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預防癌症食物決,准予韓某與馬某離婚,韓某賠償馬某精神損失40000元。
  韓某與妻子馬某30年前經人介紹相識後結婚,並生育了一子餐飲設備一女,婚後初期二人尚能和睦相處,後因性格不投經常吵鬧。10年前,韓某到上海打工維持家庭生活,雙方開始兩地分居。期間韓某在外與一女子同居,並育有一女。因該非婚生子女上學需要上戶口,韓某決定於馬某離婚後再與同居女子結婚並給女兒上戶口。
  韓某第一次起訴離婚因馬某堅決不同意離婚而被法院判決不准予離婚。二個月前,韓某再次起訴。本次訴訟中,馬某認為自己已經雙目失明,且韓某有外遇存在過錯,已經失去竹北買房勞動能力的馬某要求韓某補償精神損失20萬元。
  法院認為,韓某與馬某長期分居,感情不和,在被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夫妻關係仍未改善,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且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對韓某提出的離婚訴求應予准許。因韓某與他人同居並育有一女,對馬某的精神造成嚴重的損害,離婚時,馬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就此向韓某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馬某要求韓住商婚禮顧問公司某賠償20萬高於現有法律規定的最高額5萬元,結合韓某的過錯程度及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馬某目前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賠償40000元。據此,灌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男子與小三同居生女 為給女兒上戶口拋棄30年結髮盲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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